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全聲-5-2025021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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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相 對 人 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誼 代 理 人 林亞薇律師 魏正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惟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另該條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者,必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為限。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實係廢棄之意)之情形而言。本條項係針對法院以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對債權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由,具有實體法之性質,並非係債務人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 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3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為假扣押,惟相對人於假扣押聲請狀所提相關證據,僅能證明聲請人達觀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達觀公司)與相對人間有契約上法律關係存在,並未釋明聲請人達觀公司、黃岦弘有何脫產行為及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且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持主要理由即聲請人經常性未使用聲請人達觀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達觀公司)名下帳戶,而有將來難以強制執行之情,然系爭假扣押裁定日期為112年4月10日,而達觀公司帳戶自112年4月7日至同年4月13日均有匯款轉帳等使用紀錄,本件假扣押之原因自始即不存在,自始即不應准許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31條規定,自應予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縱認本件仍有假扣押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黃岦弘雖為聲請人達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兩造簽訂之契約乃存在於聲請人達觀公司,就聲請人黃岦弘部分並無任何假扣押原因及必要,本件僅得就聲請人達觀公司之財產部分為假扣押,對聲請人黃岦弘假扣押部分屬自始錯誤扣押,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聲請臺中地院對聲請人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聲請臺中地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達觀公司就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並裁定將上開訴訟移送至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異議人並於本院訴訟審理中追加相對人黃岦弘為被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卷宗屬實。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提相關證據,並未釋 明聲請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存在, 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始即無假扣押原因存在,自始不當而應予撤銷云云,惟相對人聲請臺中地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系爭假扣押裁定既未經聲請人提出抗告,並由臺中地院或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予以廢棄而確定,對本件兩造當事人自有拘束力,而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由,均係在指摘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未釋明聲請人有何假扣押原因存在及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始不當,並未具體表明聲請人於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後,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消滅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之聲請撤銷假扣押要件,且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所謂「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由,亦非聲請人得據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至聲請人另主張聲請人黃岦弘並非聲請人達觀公司與相對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並無假扣押之原因及必要云云,惟相對人既以聲請人黃岦弘為債務人而聲請假扣押,並已於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中追加聲請人黃岦弘為被告,聲請人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從而,相對人並未釋明本件有何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事由存在,且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目前仍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