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全聲-8-20250325-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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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福慶 相 對 人 吳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 款自明。又聲請人經法院   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   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   國114 年3 月7 日北院信民愛114 年度全聲字第8 號函命聲   請人於文到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函已於   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詎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乙   情,有該函暨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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