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全聲-9-20250319-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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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佳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限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