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4-勞執-13-20250110-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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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祐慶 相 對 人 日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三、 調解方案:6」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預告工資、資遣 費等共計新臺幣420,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雙方以相對人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聲請人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為條件達成合意,且將前述和解金額分21期給付,每期支付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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