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勞執-18-2025012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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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欣倩 相 對 人 日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內容,其中第五項兩造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整達成和解,相對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十七期給付,每期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萬元,並分17期給付,每期支付2萬元,自113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未按期給付,其後各期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前揭調解方案,其中第1期已於113年12月10日到期,而相對人未履行其給付義務,其後各期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