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4-勞執-29-2025021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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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簡志豪 相 對 人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萬8,516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兩造於113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