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勞執-34-20250305-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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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清華 相 對 人 笛雅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棣凡(Stefan KOHL)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內容:「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張清華工資62,757元、資遣費42,478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1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萬2,757元、資遣費4萬2,478元。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民法第31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前揭調解方案,然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其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交易明細查詢下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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