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勞執-42-2025032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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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謝欣怡 相 對 人 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悅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當日將和解金額給付予謝欣怡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 ……匯入勞方(謝欣怡等十九人)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4 年2 月11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113 年11月工資   、同年12月工資、資遣費、113 年紅利獎金、特別休假應休   未休折算工資、團保退費等項目共新臺幣(下同)34萬1,42   5 元給付予聲請人,並於同年2 月24日當日匯入聲請人原領   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34萬1,425 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存款交易明細   等件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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