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勞執-7-2025012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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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蓁楨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 載「1.對造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 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113年9月工資積欠3,600元…利息求償10 元)予以申請人陳蓁楨。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 日前匯入申請人陳蓁楨原留薪資帳戶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雙方以相對人 給付113年9月工資、利息求償,合計新臺幣3,610元為條件達成合意,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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