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勞專調-13-20250109-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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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康裕旻 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請求「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然未提出勞動契約關係相關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結果,未查得「味全食品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所示,聲請人似任職於「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鮮乳營業所」,是以本件之相對人不明。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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