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勞小-1-20250331-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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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庚○○、丁○○、丙○○、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 司、乙○○、己○○、甲○○間職場霸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其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7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750元,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