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勞小-22-2025030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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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華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