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勞簡-29-20250306-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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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王瑋 上列原告對被告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5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29至33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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