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牌費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勞簡-32-20250326-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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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周聖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借牌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3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牌費用10萬5000元,此部分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自不符暫免徵收2/3裁判費之條件。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43元,尚應補繳1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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