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4-勞簡-6-20250120-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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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柯亞彤 被 告 王心芯即維納斯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心芯即維納斯動物醫院係雇主,其主營業 所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且原告無於本院管轄地提供勞務之事實,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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