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勞聲-2-20250227-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 字第252168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79萬3,3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