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勞補-108-2025032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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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徐士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 14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17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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