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勞補-21-2025010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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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巫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99,15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惟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6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 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 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