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勞補-27-2025012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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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鈞彥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743元,且本件非屬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事件,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8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