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勞補-34-202503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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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施彥廷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萬5,15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請求性質 為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333元;又訴之聲明第三項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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