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4-勞補-50-202502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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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怡玫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7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暫免徵收 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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