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勞補-57-202502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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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芝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8,00 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6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 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