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勞補-58-202502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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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郭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棠瑞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於勞動調解不 成立而續行訴訟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萬0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 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起訴,爰依修法前規定之徵收額數計算),惟因原告請求者為工 資之給付,應認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者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範疇,故經暫免徵收後應徵之裁判費即為333元(計算式: 1000元×1/3=24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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