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勞補-60-2025032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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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劉怡坊即毛爵生髮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珮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274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