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勞補-67-2025022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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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千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 不成立)。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萬9 426元及交付薪資明細,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6萬9426元部分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 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而關於請求被告交付薪資明 細部分,係基於勞工身分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4500元。是以,扣除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00元(計算式:500元+4500元=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