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勞補-74-202503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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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詩庭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321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繳納裁判費1,760元,惟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173元(計算 式:1,760×2/3=1,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1,173=5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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