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勞補-89-2025031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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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5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6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任職於被告台南分公司時,被告未保勞工保 險,爰起訴主張被告涉一般侵權行為。然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1至5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併應一併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如附表項目6所示,附此敘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調解聲明或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原告本件並未具體指明聲明之內容,無從特定審理範圍。)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訴訟標的600,000元,計算方式為何?依據為何?)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或第一審裁判費) 5 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6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