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勞補-9-2025010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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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又其係逕向法院 起訴,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行調解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 憑,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 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9萬5542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 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 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 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 另聲請人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雖列載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惟未 檢具委任狀,是應補正經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 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 高為新臺幣1,500元;又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聲明項次 計算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起訴前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 1 第一項 1,000,000元 - 0 1,000,000元 2 第二項 240,000元 112年9月23日至 113年12月19日止 14,893元 254,893元 3 第三項 204,667元 112年1月19日至 113年12月19日止 19,628元 224,295元 303,223元 113年2月7日至 113年12月19日止 13,131元 316,354元 合計 1,795,542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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