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勞補-91-202503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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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碧滋 代 理 人 賴映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潤智慧出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 商 IDEENION HOLDING INC.(原名: 英屬開曼群島商 MOBILITY T ECHNOLOGY GROUP INC.)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聲明請求:「」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7萬4,000元及聲請調解後之法定遲 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按聲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 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6項定有明文,是扣除聲請人已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1 份外,併命聲請人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3份(得自行遮 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繕本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 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