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勞補-98-202503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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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葉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仕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 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6809元 (包括工資13萬0133元、獎金5萬6676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以及提繳退休金8166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4975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精神慰 撫金請求外之19萬4975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即1867元(此部分原應徵2800元,暫免2/3後為18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7433元(計算式:9300元-1867元=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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