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勞訴-33-2025020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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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7 3萬3,000元、退休金155萬4,000元,共計為228萬7,000元(見本 院卷第9頁、第15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8萬7,000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1萬5,781元(計算式:23,671x2/3=15,781,元 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890元(計算 式:23,671-15,781=7,890),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計算式:7,890-2,000=5,89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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