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動無效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勞訴-77-2025030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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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朱代宗 上列原告對被告戴英杰、伍彼德、何玉萍、徐宏耀、李昱寛、洪 千惠、王翊庭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7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41至45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