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原訴-1-20250328-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張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0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4,0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 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向伊申辦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簽訂信用卡申請書(下稱信用卡契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每月應繳付當期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至113年11月13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159,698元(=本金150,249元+已屆期利息7,739元+其他費用1,710元)及利息未還。㈡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6.60.98)於110年9月27日向伊借款86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1次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7年9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詎被告自113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1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95,862元及利息未還。㈢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40.89.92)於110年12月27日向伊借款7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2次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7年12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詎被告自113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2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693元及利息未還。㈣被告於112年6月26日向伊借款28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3次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詎被告自113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3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54,905元及利息未還。㈤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68.88)於112年7月17日向伊借款17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4次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7日起至119年7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詎被告自113年6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4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2,920元及利息未還。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契 約、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4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4份、撥款資訊查詢畫面4份、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4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4份、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214,0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契約類型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159,698 150,249 15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95,862 595,862 10.72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50,693 50,693 10.72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254,905 254,905 13.72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152,920 152,920 10.72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