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1085-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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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奈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40萬、12萬三筆金 額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