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1086-202502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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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二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4年1月23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受相對人陳振華指示匯款至「戶名:白淑慧」之 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曾借貸現金15萬、23萬、10萬、30萬元予相對人之釋 明資料。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振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