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1092-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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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方正影像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翌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雅生活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禾雅生活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