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1094-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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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寶文 李淑芳 一、債務人劉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劉寶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淑芳清償之。 二、債務人劉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柒仟捌佰 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寶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淑芳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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