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促-1129-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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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滇盈(即郭少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陳滇盈(即郭少玲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0年6 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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