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司促-1186-20250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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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岳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若干,並更正聲請狀。 (查聲請狀所列計算式及釋明資料,聲請人請求兩個月薪資及資遣費,共計190,877元,惟訴訟標的金額記載195,355元,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196,877元,金額均不一致,致本院無從認定請求金額,故有釋明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