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司促-1224-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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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越華 鄭陳桂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越華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萬捌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陳桂英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玖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