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司促-1234-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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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淳婷(即洪麗雲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洪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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