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司促-1252-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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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朱大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即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一)債務人朱蕓彤(原名朱子貞)於民國109年至112年間邀同債務人朱大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47,7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蕓彤即朱子貞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7,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朱大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