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司促-1289-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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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瀅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麗惠 鄭文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3,880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3年 12月03日起 至民國114年 01月03日止 年息2.29% 001 新臺幣 863,880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4年 0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2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55,462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3年 12月03日起 至民國114年 01月03日止 年息2.29% 002 新臺幣 1,855,462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4年 0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2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246,583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3年 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 12月19日止 年息2.29% 003 新臺幣 2,246,583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3年 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4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2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83,417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3年 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 1月20日止 年息2.65% 004 新臺幣 583,417元 劉麗惠 鄭文科 自民國114年 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劉麗惠於民國(下同)106年08月03日邀同債務人鄭文 科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3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8%,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麗惠於民國(下同)106年08月03日邀同債務人鄭文 科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8%,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麗惠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19日邀同債務人鄭文 科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3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8%,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 實際動用數額以283萬元整為累積上限,期間自108年03月19日起至109年3月19日止,屆期除契約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表示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展延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4%按月機動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19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58號可憑,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編號LNC-000 0000.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49,342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劉麗惠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鄭文科應負清償責任。 六、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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