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司促-1323-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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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火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遵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LN0000000、LN0000000、LN0000000、LN000 0000、LN0000000及LN0000000共計六張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現金繳納新臺幣155,085 元之釋明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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