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司促-1352-20250305-5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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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白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請求給付金額35,000元係包含何種請求?各請求之數 額分別若干?債權人應分項表列並分別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僅稱「薪資、支(按:應為資之誤)遣費、非自願離職費、羞恥費」,並未敘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及上開項目數額分別若干,釋明仍有不足,故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釋明羞恥費之法律性質為何?其得於非訟程序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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