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司促-1353-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張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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