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司促-1374-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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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om bar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Room bar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 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載有請求金額之聲請狀(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5日聲 請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未記載請求金額,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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