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司促-1375-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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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琬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佩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佩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具狀陳報請求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 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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