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促-138-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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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