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444-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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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代 理 人 李家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幸怡即康熙茶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聲請人須向臺中市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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